发表自话题:元朝的历史背景
被打趣只识弯弓射大雕的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建立的大蒙古帝国是我国古代元朝的前身,不管是成吉思汗还是元朝的建立者忽必烈,都是都继承了马背上长大的儿女所具备的英勇善战,当然也不可避免的拥有着少数民族身上不羁的特性。忽必烈是第一个以少数民族的身份建立起大一统王朝的开国皇帝,在元朝建立之后,他把管理的所有人分成四等,最上等的是自身所在民族的蒙古人,其次以先后征服的顺序排序是色目人、汉人、南人。
历史上对“四等人制”的说法各持己论,一方面认为,“四等人制”概念是由民国学家屠寄提出的,而元朝的历史文献并没有对这四个字的记载,后代学者在研究元朝法律的时候也发现,元朝法律中并没有对“四等人制”有过明确的明文记载和有关法律的实施,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后人对“四等人制”的提出是持反对意见的。但是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虽说元朝法律的白纸黑字上没有出现“四等人制”,但其内涵确实是深入到元朝的方方面面,上至为官选拔,下至百姓生活矛盾,都无不透露着四个等级的人们之间确实遭遇着不公平的待遇。于是学者提出,“四等人制”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并不一定是不代表着法律条献。
后者的说法其实也是有所根据的,后人谈历史讲究以史为据,说是不能曲解老祖宗的意思,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后人根据史籍记载,对老祖宗的长篇大论进行一个系统的分析和概括,这也是有史有据的表现,事实上现代生活中我们对古代的东西增添了许多自己的想法,这些想法同样是渗透到方方面面,所以我们大可不必拘于小节非要拎清楚“四等人制”的字眼是否出现在元朝法令中,而是关注“四等人制”的现象实实在在地出现在这个朝代中,这才是后人对待历史的正确态度。
“四等人制”下不同民族身份的人所受的不同待遇是其概念提出的主要依据,而其中的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政治上。史学家曾在皇帝的一篇奏准中发现:“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缺,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从中就可以看出不同等级的人在政治上的优先权甚至是同等级中还有贵贱之分。
先抛开政治权利,光是统治者对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之间的态度就能看得出谁在历史上更有地位。元朝的历代统治者放汉人南人就像防贼一样,在汉人南人聚集地区派蒙古兵镇守监视,在南人聚集之地派汉人监视,后者是一个很让人费解的等级管理。不仅如此,三四等级的人是被禁止用铁禾叉来进行劳作的,统治阶级能够防范至此也是不容易,让人觉得未免少了一丝统治者的磅礴气势和胸怀江山的阔气,反倒有些草木皆兵的畏缩。
在政治权利上,汉人和南人很少有机会能做官,就算有那么极其优秀的个别,但他们也是绝对不可能接触到朝廷重职和军事相关权力的。统治者在选派官员的时候,以等级高的贵族优先,例如蒙古贵族和值得信任的色目贵族总是拥有优先权,其次便是他们的寒门子弟,这样一来政治权利也分配的差不多了,剩下无关紧要的就在剩下的人里随意分一分。
还有在法律地位上的分量,很多人对法律地位不太理解,简单来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是平等的法律地位,现代提倡的“人人平等”说的就是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但显然在“四等人制”下,不同民族的人民并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蒙古人与汉人所犯同一个罪行里,蒙古人总是能收到从轻的处罚。这一点有一丝奴隶制的意味,奴隶主可以对奴隶有随意的处分权,虽说元朝法律并没有放纵蒙古人的杀生大权,但是对于蒙古人和汉人关于斗殴有不同的处罚,这无异于还是一种娇纵,是将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无意中隐射到民族之间。
“四等人制”下的不同等级所拥有的不同待遇,其实是和不同阶级之间拥有不同权利是一个道理,后者是统治阶级压迫其他阶级,前者是统治民族压迫其他民族。我们纵观历史,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如此,哪怕是主张“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他党派在核心思想上也同样要听取共产党的指挥,就是这是符合社会规律表现形式的。
在元朝还没有成立的时候,忽必烈还只是一个在大草原上驰骋的部落将领,国家的统治形式还局限于各部落之间的武力讨伐,在这期间因为地域上的差异导致的民族差异其实就已经开始有所体现了。
后忽必烈入主东原之初,在政治上对汉人还是有着依赖的,因为汉人在管理国家政治体系中的经验要比一直以游牧和“放养”形式生活的蒙古人丰富,并且在知识储备上,因为科举制度的督促,其文化程度也比蒙古人要高,所以一开始汉人还是占据元朝的政治中心的。在史书上记载过李璮叛变的事件,这件事情虽然不是“四等人制”的直接导火索,但是在忽必烈的心里多多少少还是会产生对汉人多加防范的心理,从这个时候开始,汉人较强的政治管理能力开始转变为双刃剑。而在这个时候,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别在政治实践中也渐渐地越来越明显。
忽必烈左思右想着能够牵制汉人的办法,想到用提拔色目人的方式在政权中来平衡汉人的权力,从这个时候开始“四等人制”的苗头就已经开始出现了。所有由统治阶级提出的规定无非是为了稳固自身的统治,为了让蒙古族能长久地统治这片土地,统治者有意地维护者各民族之间的差异,让他们互相压制。但在各等级的上层人来说,这种差异因为权力而体现不大,这是为了让各等级对自我实行的一个内部管理。
由此看来,为了等级与等级之间能互相牵制,又能实现等级的内部管理,统治者确实也是良苦用心,把民族差异维持在一个合适的距离。
后人对“四等人制”的评价大部分还是认为它的负面作用大于它的积极作用。前文说到李璮叛变导致忽必烈原想借汉人之手管理汉人的计划得以泡汤而对汉人丧失信任,从而启用色目人来进行压制汉人,而这个过程中因为压制得过狠导致汉人产生了反抗心理,这是历史上元朝存在时间并不长久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因为“四等人制”对蒙古人的过于偏向,没有政治能力的蒙古人登上政治权利中心之后,许多人只是尸位素餐,他们自恃拥有大权却没有长远的眼光,导致政治权利快速走向腐败;而对于蒙古平民来说,靠着国家的优待生活导致自身的生存能力迅速退化。等到元朝后期,底下的其他民族的反抗及朝廷上的政治问题愈发严重,是的统治者顾及不暇。
但是“四等人制”在历史上也同样有自己的作用,在历朝历代中,“民族同化”现象出现在历史的前前后后角角落落,大多以汉化为主。而“四等人制”的现象则有效防止了汉化而使元朝呈现出比其他朝代更为丰富的民族色彩,这也算是元朝的一个独特之处。
从历史上看,“四等人制”的存在就是一个压迫的新形势而已,占据统治地位的民族为了巩固权力和展示优越感对其他民族进行打压,就像曾经历史上强国对弱国的侵略,白人对黑人的蔑视,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从本质上看,它们都是拥有较强权利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只是所表现出来的压迫形式和强度各不相同罢了。
但是从历史的发展走向来看,压迫最终都会走向消亡,要么在沉默中灭亡,要么在沉默中爆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的决心从来没有动摇过。人生来就拥有翱翔的翅膀,若是生来便被环境拘束在地上匍匐,那么就一定会用人反抗,封建主义中的思想启蒙是如此的,马丁·路德金的宣讲是如此,犹太人抵抗屠杀也是如此。所以“四等人制”作为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产物会被时代淘汰,作为没有理解这个规律的元朝,也同样是如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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